据人民日报报道,2024年8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再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再勇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将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李再勇在1998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工程承揽、土地征收、项目规划审批等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2亿余元,且大部分未实际取得。此外,李再勇在2014年至2017年担任六盘水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强令开工建设旅游开发项目,造成生态破坏损失人民币8645万余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再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按法律应当判处死刑。考虑到李再勇大部分受贿为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查扣到案,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因此对受贿罪判处死刑,但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滥用职权罪,法院作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