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并驳回了一起因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引发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原告路先生在半年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并退货了77次手机,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中,路先生在购买4台手机后再次申请无理由退货时,被电商平台拒绝。对此,路先生将手机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在二手平台出售,并要求电商平台赔偿其差价损失。然而,电商平台认为路先生的退货行为过于频繁,明显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因此拒绝了其赔偿要求。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为尽管消费者享有退货的权利,但不得滥用这一权利。路先生的行为不仅大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还扰乱了电商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最终,法院驳回了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强调消费者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明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的边界,也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应以合理、诚信的方式行使自身权益。同时,该案也警示经营者应加强对滥用行为的防范,维护网络购物环境的健康和有序。案件判决现已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