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AI生成声音的人格权侵权案件,最终判决原告胜诉,获得赔偿25万元。
原告殷某某是一名配音演员,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技术处理后,在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对外出售。殷某某以被告侵害其声音权益为由,将该智能科技公司及相关的五个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和稳定性,能够被识别并与个人身份关联。在本案中,AI生成的声音与原告的声音高度一致,公众可以将其识别为原告的声音。因此,原告的声音权益也应扩展到AI生成的声音。涉事的智能科技公司和软件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AI化并使用其声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涉事的智能科技公司和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25万元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对声音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AI技术的应用划定了法律边界,强调技术应用应尊重和保护人格权益。专家认为,该案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益的法律参考,有助于推动声音AI行业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