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小珍(化名)因随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导致15岁男孩小建(化名)碰撞后重伤,被判赔偿17万余元。
事故经过
事情发生在2021年,小珍驾驶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并未支付骑行费用及因车辆驶出服务区产生的调度费,便将车停在行车道内离开。随后,15岁的小建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不慎撞上停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导致重伤。
责任认定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建承担主要责任,小珍承担次要责任。2022年6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建因事故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小建在此次事故中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根据责任划分,法院判定小珍需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建17万余元。小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结果
今年3月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珍最终需赔偿小建17万余元。
案例启示
该案例提醒公众,共享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不当,可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合理停放车辆,以确保道路安全和行人安全。